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10/20 課堂紀錄

◎我分享了自己的大事記:

茱莉戴許導演的作品《人權鬥士:羅莎派克》這部電影的觀後心得感想與故事。

◎老師在正式上課前,提到了集體權的問題,也就是最近話題性很高的集會遊行法的修法。
以及江陳會的後續發展,和當時引發爭議的中華民國國旗問題。


接續上週的筆記:

(四)基本權拘束的對象:

1.公權力主體
是國家人民垂直關係,包括:執行公權力的公務機關、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私人。
2.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是人民與人民的水平關係。

(五)國家限制基本權之界線
起因:故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權時,仍須受到憲法原則拘束,須符合兩原則:

1.比例原則--
強調國家在進行干預行政時,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

(1) 目的正當性原則(適當性原則):
a.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b.避免緊急危難
c.維持社會秩序
d.增進公共利益

例:集體遊行的狀況
兩個團體於同一天同一地點要舉辦遊行,此時政府必須出面進行干預或協調,此行動須依上述原則進行。
以陳雲林來台時造成的交通管制為例進行討論。

(2) 「手段必要性原則」:
即使限制某一基本權的目標合憲,但仍需檢討。
a.達到相同目的的手段有幾種?
b.各種手段對基本權會有哪些程度的限制?
c.選擇侵害最少的手段

(3) 限制妥當性原則(過度禁止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
在合乎目的、且屬必要的最低手段,仍不可以太過分。

例:為了捉拿小偷而妨礙他的手段應照上述原則拿捏分寸,不能太過份造成多餘的傷害。

※陳水扁的人權保障(比例原則)? → 羈押制度的檢討

2.平等原則--
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力時,應符合「相同事情為相同對待;不同事情為不同對待」的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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