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10/13 課堂紀錄

◎同學大事記分享:

1、台灣父母販賣親兒的資料給大陸,好讓大陸的小孩以台灣小孩的身分進入美國境內,近日消息曝光。
2、行政院強行推動電子識別證,導致公務員身分隱私恐曝光,而推行此電子識別證的緣由是,為了要提高公文審核的效率。

※自然人憑證 → 個人身分識別證明
(和工作證、學生證、悠遊卡結合e化的趨勢越來越顯著 → 晶片功能的提高,但也考驗政府相關配套措施的制度完善與否)

接續上週的筆記:

7、1791年 美國的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一至第十條
人民具備的基本權利:
第一條:言論、宗教、集會結社自由
第二條:持有與佩帶武器的權利
(自衛的能力,包括生命、財產)
第三條:免於民房被軍隊徵用
第四條: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
(財產侵害)
第五條:基於法定正當程序,有民事、刑事訴訟權;
訴訟原則包括:組陪審團、一罪不能兩判、禁止逼共及剝奪私人財產
第六條:刑事訴訟中成為被告的權利保障
第七條: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審團的權利
第八條:禁止過度罰金及酷刑
第九條:未被列入的其他權利同樣可以受到保護
第十條:人民保留未禁止或未授與的權利
(概括;保留)

8、1919年 德國威瑪憲法 → 社會權
保障勞動條件為主賦予勞工的勞動基本權,包括結社權、團體協約權與罷工權。

9、1948年 世界人權宣言
→ 生存、自由、人身安全
→ 公民、政治權力:
居住遷徙、言論思想、宗教自由、結社與參政權;
免於拷打、死刑、不人道待遇。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工作、受教、文化參與權。

10、1966年 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986年 「發展權宣言」
簽訂許多對弱勢人口的反歧視條約
→國際人權法典化趨勢

11、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

12、兒童權利公約



第二章 人民的權利介紹

(一)基本權利在近代立憲國家的意義

1.人的「主體性」
(例:不能強制酒測)
2.人的自由意志應受尊重
(例:被告也可保持緘默、證人無緘默權)
3.基本權國際化趨勢
(不得以國籍為要素)

(二)基本權的種類

1.先國家性與國家性的基本權
A.生為一個人即擁有的權利,國家不得剝奪。
B.是國家賦予的,先國家而後有權利。
(例:選舉投票權、健保)

Q此時提出問題:
1、中華民國憲法中有關人權的法條有哪些?

2、外國人應不應該干涉中國的人權?

(同學各自討論)

2.基本人權與國民權
A.基本人權不分國籍,是人人享有之權力。
(例:生命、居住遷徙)
B.國民始得享受之基本權利,以國籍為區分要素。

3.個人權與集體權
「原則上」以主體是否有「理解與實現能力」為準。
●自然人為基本權的主體。

Q.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我國憲法基本權保障之主體?

●私法人在合適的範圍內,可作為基本權主體。
如:提訴訟、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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