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 星期一

3/30 一週大事記

寵物與吸菸者禁止進入!-反菸立法行動中的生命政治與都市治理
週五 2010-03-19 00:01 文/陳韋臻

台灣從民國86年出現《菸害防治法》好一段時間,所謂吸菸人口與二手菸始終並未被真正約束與控管,就在全球反菸行動下,立法機構與董氏基金會大力推行,新版菸害防治法於98年1月11日頒布實行。這一頒布,吸菸族群與諸多店家聞之色變,主要在於法規對於吸菸人民權利的漠視與踐踏。而就在今年年初,環保署甚至規劃以《廢棄物清理法》和《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規定行人與機車騎士,禁止在移動中抽菸,甚至要隨身攜帶菸盒或菸蒂袋。而今,這項法條的研擬,不是靠公民論述或菸友反對,而是相當詭異地在金溥聰關切之下急喊暫停。

然而即使如此,整個社會的反菸氛圍,早已並非在關切二手菸的防範,而是進一步成為反菸族群共享的道德優位:凡是不抽菸的人擁有公然指責吸菸人口的權利,而抽菸者被妖魔化成為道德淪喪、敗壞社會風氣、自私自利、傷害他者的份子。新版菸害防治法一出,吸菸者的尊嚴與權利被全然抽空,整個社會反菸立法行動之中,唯獨欠缺的是法條制定時的公民辯論與參與,而現在,是否到了我們反抗這條充滿漏洞與矛盾,卻影響台灣四百萬人口生活型態的法規?


讓生命『好』一點,而『短』一點

就在上週六(3月13日)的下午,紫藤廬舉行了一場「吸菸/不吸菸/不准吸菸-『菸害防制』與『吸菸人權』的反思座談會」,由台社與文化研究學會的魏玓主持,與談人包括廖元豪、陳嘉欣、畢恆達、謝世民與黃哲斌,分別從法律、醫療、社會學、空間、性別與哲學等不同出發點,探討菸害防治法與台灣目前反菸至上的態度,構成的乖戾社會氛圍。這不僅是台灣新版菸害防治法實施一年半以來,第一場以菸害防治為題的座談會,更重要的是,參與者並非因吸菸受壓迫而前來參加,絕大多數與談者(除了黃哲斌之外),本身都是非吸菸人口。這個關注成員的身分揭示了,台灣目前反菸的社會氛圍,已經構成一種社會問題,當中健康醫療、權力與中產階級的意識形態交錯運作,構成現今抽菸成為一則引來價值評判與權利剝奪的生活品味之戰,比起吸毒,吸菸不僅是則「犯罪」,還是個「壞人」。

現在,走在路上叼著菸的人們,進入屋簷底下便自動熄菸,這是個馴化的狀態,是現代化進程中的一環。回憶十九世紀豈止煙霧瀰漫,創造出叛世文學的波特萊爾等藝文人吸食大麻之景也停留在歷史中;而反觀現代的城市純白無瑕,需要將髒亂、失序與精神病患移除,政府需要將人民生產力提升,於是健康的概念取代了疾病控管,我們需要健康的飲食、健康的生活與健康的環境,因為我們是屬於政府的勞動力。就在座談會上,哲學系教授謝世民提出了一個問題:「人類是否願意為了讓生命『好』一點,而『短』一點?」答案是肯定的。抽菸這件事情,在吸菸族群的生活運作中,經常就是「好」一點的效用,思緒清晰、穩定抗焦慮、去除睡意、增加同儕情誼,然而在這個風聲鶴唳、聞菸色變的社會氛圍底下,沒有人敢於如此表明,於是菸友們乖巧了起來,甚至畏縮了起來,即使立法立到家門口,也無力可施,因為我們本身的選擇本身就是錯誤,我們的存在本質就是罪惡。

這種香菸的本惡與全惡論,逐漸侵害到即使不傷害他人的菸友生活:因為店家禁菸而到路上抽菸的人們,被翻白眼、規勸、指責;走遍台北市幾乎找不到可以落腳的咖啡館;在大樓內部即使是獨自一人的工作室,也因為中央空調而禁菸;在社區家裡因為妻兒而不能抽菸,跑到浴室抽還被管委會批判;80%需要抽菸減輕焦慮症狀的精神病友,則必須集體放風蹲在醫院圍牆外抽菸,或是轉以加重藥物劑量,來彌補因吸菸管制帶來的治療不便與延伸而來的焦慮。這是現代化以道德為名的排除手段,傅柯口中的愚人船現代版。而整個社會對此的操作,如同廖元豪在座談會上指出的:「是先污名化而後去正當化」的策略,由此開始,抽菸者在立法中無權置喙,在私領域(包括大學校園等可設置吸菸區的公共空間)不可也不敢伸張自身的權益,能做的只是摸摸鼻子掏出腰包而後躲起來抽,最多再困惑為何燒烤小吃攤、燒肉店的生意依舊滿場。


菸害防治法的矛盾與缺陷

誠如諸多反菸人士所言,抽菸造成的二手菸確實為他人帶來莫大的困擾與健康的傷害,抽菸者也絕對不可打著個人自由的旗幟,理所當然地在他人面前吞吐煙霧,這項精神在菸害防治法中理應獲得重視。然而,98年1月11日上路的新版菸害防治法為人詬病之處,便在於當中可能違憲之處,包括自由權、工作權以及財產權;換言之,即使吸菸者並未妨礙他人影響公眾利益,仍舊沒有獲得應有的權益。


1. 我不影響別人,為何仍舊無權吸煙?

反菸者總說:要抽菸自己躲起來抽!(聽起來跟部分反同志的言論好像啊!)但今天的菸害防治法中,即使抽菸者想躲起來抽,也是困難重重。首先,吸菸室的規定嚴苛且所費不貲,普遍的店家根本無力負擔,連董氏基金會執行長周逸衡都曾表示:「所有的餐廳及商場也不需要大費周章並投入大把鈔票設置『高難度』的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吸菸室』。」且在規定當中,三十坪以下的店面根本沒有權力設置吸菸室。

除此之外,即使找到了設有吸菸室的空間,在吸菸室中也禁止用餐、喝咖啡,甚至使用筆電上網,因為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中,明文規定:「吸菸室,不得為吸菸以外之用途。」換言之,即使二手菸不影響到他人,自我選擇仍舊被徹底剝奪。對此,廖元豪認為,這項法規的存在,揭示了菸害防治法的目的,即使在不妨礙公共利益底下,吸菸者人權仍受到不必要的剝奪。


2. 我的店,為何不能決定我的店家為吸菸店家?

即使在反菸行動漫天撲地的日本,仍舊在去年出現了「全席吸菸咖啡廳」,三層樓的店面,專門提供給吸菸者消費。台灣的店家想仿照,選擇吸菸人口作為消費者與員工,仍舊被菸害防治法綁死而無能實施。在此政府立法者應公開提出的,便是這項恐怕有違憲法工作權和財產權的條文,在與憲法23條中「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倘若違憲屬實,政府立法單位則必要提出其權益均衡的全面估算考量,究竟追求的利益為何?限制的權利又為何?所謂雙贏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否則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慮,恐怕難以服人心。


3. 菸品健康捐,捐給誰去了?

抽菸的人都知道,一包菸的健康捐有20元,加上菸酒稅11.8元,平均市價65元的香菸中,就有31.8元是收入政府口袋中。國民繳稅理所當然,抽菸而來的疾病增加醫療耗損也屬實,但在此,繳錢的菸友應該提出的質疑有二:健康捐的價格如何制定?健康捐是否用在抽菸人口耗損的醫療資源上?

首先在於健康捐的價格制定上,政府單位理應計算出,吸菸人口耗損醫療資源,換算為健康捐應如何計價,才能真正反應吸菸者應負擔的醫療成本。其次,健康捐,依照廖元豪的說法,與「稅」不同,理應「專款專用」;換言之,菸品健康稅理所當然應該使用於與菸害相關的醫療耗損之上。然而,當我們打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時,則赫然發現,真正與菸品相關的分配不到10%,90%都投入了全民健保的漏洞當中,也就是拿剝削抽菸者的金錢,投注到政府所無力平衡的健保黑洞。


4. 九點?八點?還是十點好?

倘若要舉出菸害防治法當中最為詭異的一點,大概就是合法吸菸的營業場合「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這點了。反菸團體當中,拒絕二手菸、控管吸菸人士,並且預防抽菸行為的目的,面對這點規定完全摸不著頭緒。廖元豪質問:「為什麼是九點?八點不行嗎?八點半不行嗎?」九點的規定保護不了拒吸二手菸的群眾,也導致一般(假設」七點開始營業」的酒吧,即使到了九點之後,仍舊淪為禁煙場所。保護了什麼?防止了什麼?立法者隨便限定,為的是防止以菸酒為銷售主力的業者反彈。這種以時間、空間排除特定對象的作法,在現代化進程中,成為都市治理與生命控管的手段,以健康與乾淨為名的法西斯。那麼無錢無閒到酒吧與視聽歌唱場所消費的低收入戶者,連在路邊攤抽菸都得吃東西坐下、抽菸站起來,這不是台北國的中產階級的淨化行動是什麼?


強化性別歧視的大手

在「吸菸/不吸菸/不准吸菸-『菸害防制』與『吸菸人權』的反思座談會」,有位台大女學生聲音顫抖地訴說的台灣吸菸男霸(macho)文化與菸害防治法上路後,對於一名吸菸女性形成的壓迫:「菸害防治法上路後,我走在路上,沒有地方可以抽菸,一定要在馬路上抽,那真的是過街老鼠,歐巴桑也來斥責我:『妳這樣很難看!』還被指責『站壁』,走到哪裡都會繞過我...我得到世人的唾棄,能不能不要再接受倫理的批判?...社會覺得我們是敗類,我已經被烙上記號了,我覺得很痛苦。」另外一位女性跟著發言,表示許多的壓力是非常性別面向的,成為一種文化上的排擠,「如果我跟男性友人在一起抽菸,從來都沒發生過什麼事...跟女性在一起抽菸,總是會被指責或反對,任何人都可以來批判我......」

在此,驗證了一件事情,反菸的社會氛圍,為抽菸女性帶來的,是原先便被異樣眼光看待的身分之上,任何人更都被賦予指責她的「權力」和「義務」。倘若現階段的全民反菸運動,在畢恆達教授眼中看來,是種「生活品質之罪」(Quality-of-Life Crime),那麼在女性吸菸族群身上,則更綜合了性別本質與生活品質選擇之罪,當中融合了性別的原罪,以及女性作為「端莊嫻熟」之必要的社會要求。

而女性作為權力他者的文化定位,在菸害防治條例當中更加倍突顯,主要在於與孕婦相關的規定,除了不得吸菸之外,提供或引誘孕婦吸菸者,或者在孕婦面前吸菸者,皆觸犯罰則。這項法規的邏輯看似正常-吸菸會導致胎兒畸形,然而拆開台灣面對懷孕的相關規定來檢視,首先面對的是,為何台灣允許墮胎卻需要在菸害防治上特別納入孕婦作為保護對象?甚至與兒童並置,代表孕婦沒有自我意志作決定?

當我們理解此間的邏輯運作,必然替孕婦的處境捏一大把冷汗。首先,即使台灣允許墮胎,也是落在「優生保健」之名底下,這與強制孕婦禁止吸菸是同一套邏輯在運作,也就是為了國家下一代的優生基因,要排除任何可能拖累國家生產能立與強健體魄之可能性,例如優生保健法底下的傳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畸型兒等生命權。在此我們突然意識到,台灣法規對於孕婦的規範,實際上來自憲法第156條:「國家為了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與兒童福利政策」;換言之,懷孕婦女的控管乃是授權給全民的義務。廖元豪說:「母親為什麼有義務?因為妳對未來民族幼苗有很高的責任。」接上畢恆達的結論:「女人一旦懷孕,女人的身體就變公共財了...女人的主體性因為懷孕而完全被剝奪。」

請切記,人權是有階級的,而在這場台北國的反菸行動中,不抽菸第一,抽菸的男性第二名,再來是抽菸的女人,而墊底的,是孕婦與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請問,妳/你是第幾名?


◎閱後感想:

這篇文章的主旨較為偏向以人權為訴求,但在這其中我看到的是對台灣民主現況的焦慮,撇開吸菸與否的話題不談,我比較想要探討的是,台灣人民的民主自覺性普遍低落,大部分的人以為選舉就是民主參予的全部,然而,其實更重要的應該是,透過各種不同的公共管道,監督政府各個階層部門的施政策略是否合乎當初所發表的政見,以及是否真的傾聽人民百姓的心聲,以"為人民著想"為首要目標執行政策。

像這樣類型的講座大大小小散落在民間各處,然而大部分當然還是集中在資源豐富的首都--台北,城鄉差距的距離在人民的文化水準上也是顯而易見的,我覺得更重要的是讓民主的觀念培植到人民的心中,否則只會讓檯面上的政客更加地操弄民意,為所欲為,那樣的話,距離真正的民主就又更遙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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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拉子攜女伴,校方竟取消舞會

週四 2010-03-18 23:49 編譯/破報編輯部

就讀美國密西西比州伊塔娃巴高農(Itawamba Agricultural High School)的女同志學生麥米倫(Constance McMillen)日前公開宣稱將攜同校女友、穿著燕尾服參加校際舞會後,校方指其舉動將違反校規,並公告舞會備忘,提醒同學伴侶必須為異性。

基於自由表達權之侵犯,麥米倫與美國民權聯盟(ACLU)的律師於3月10號要求校方改正其策,豈料校方非但不顧人怨,更決議取消4月2日的年度舞會;對此,民權聯盟已對該校提出訴訟,希望法律還給孩子們一個自由平等的狂歡舞台,也給麥米倫一個公道。

因為擔心同學對她的不滿,麥米倫得知校方決定後不敢到校上課,但在父親的支持下她仍決心堅強面對一切:「無論如何我都必須以自己為榮,這樣的態度之後可以幫助到其他人,這更是我能繼續前進的動力」同志暨直男女教育網(GLSEN)發言人戴爾(Daryl Presgraves)在事發後評道,即便校方普遍對同志學生之需求甚乏理解,本次案例體現的同志歧視乃是當今各校皆須作功課深究並正視的問題根本所在。 (新聞來源:Washinton Times、CBS News)


◎閱後感想:

我想可能必須等到,哪天人們不再將同志視為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時,同志平權的問題才能真正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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