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12/29 人權一週大事記

市井小民聲請釋憲 譜出人權進步篇章
更新日期:2009/12/26 15:22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26日電)「考律師時,有一題就是我聲請的釋憲案,老天對我還不錯」,律師徐念懷想起大學5年級聲請的釋憲案,仍記憶猶新。

1995年,當時仍就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5年級的徐念懷,騎著弟弟的機車經過植物園時遭攔檢,測出排氣不合規定,當場被開了新台幣1500元的「通知書」,要他到另一處所繳納罰鍰。他本來要提訴願,但行政機關卻說,「通知書」不是「行政處分書」,不能據此提訴願。

一般情況是人民拿到行政處分書後,可決定先不繳罰鍰,訴願後再說;但當時的流程,卻讓徐念懷先繳錢才拿到行政處分書,之後才能提訴願。

「當初設定的目標就是釋憲」,徐念懷說。面對不合理的規定,這個法律界的初生之犢,在所有的訴願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走完後,就與另一位念法學研究所的同學合作寫出釋憲聲請書,讓大法官給個說法與公道。

大法官聽到了他們的聲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23號解釋文認定這樣的過程影響人民訴願權利,兩個大學生的一個單純念頭,就讓人民的訴願權利往前邁進一大步。妙的是,徐念懷後來考律師時,題目就有這一題,他說,「老天對我我還不錯」。

另一個向司法風車宣戰的唐吉軻德是只有國中學歷的李榮龍。多年前某日,在住家附近散步的李姓男子遇警方臨檢,只因沒帶身分證就遭警方搜身,氣不過罵了髒話,就被帶回警局,問筆錄到凌晨,最後還被判拘役。

翻閱當時報導,「在自己家附近散步還要帶身分證嗎?沒帶身分證是罪大惡極嗎?」,只有國中學歷的李榮龍為哥哥發出義憤,也印證司法院長賴英照所言,「雖然憲法條文擺在那邊,但並不必然保障民權」。

執著與堅持,家境不好的李榮龍自力翻閱所有能接觸到的法律書籍,接觸所有可能接觸的免費法律諮詢,最終還透過人權團體找到律師張炳煌撰寫釋憲聲請書,為自己與哥哥,掙一個釋憲的機會。

「其實當時學理上都知道不對,釋憲成功沒那麼難,只是沒人聲請,缺的只是個機會」,張炳煌謙虛回憶當時場景,而大法官認為「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給了最好回答。

這對兄弟,不具法律背景的兄弟,只有單純義憤與相信憲法能保障他們的兄弟,自此,改變中華民國警察的臨檢方式。


這樣的人民有多少?賴英照說,最近10年的大法官解釋,人民聲請的比率達76%。

從另一個切面看,不少法官也具人道精神,確信受理案件的適用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以釋字第666號釋憲文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違憲為例,就是兩個年輕的法官,不願成為死守法律條文的法匠,反思「為何她們年紀這麼大,還做這樣工作?背後一定有苦衷」,這個釋憲文的出爐,成為台灣人權發展史中的里程碑。

一人一句說憲法,當徐念懷被問起如何看待憲法時說,「憲法是人做出來的東西,是活的,有感情」。這種法律感情,寓意深遠。


◎閱後心得:

其實不論任何法律規定都一樣,既然是人制定出來的,就能夠依照時間、環境的變遷,作最適合當時人民與環境的修改,這樣的法律才能讓人民信服,且願意遵守;而當自己的權利受損時,也不應該是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如果每個人對於不公平的對待都以這樣的態度接受的話,那麼這個社會、國家的狀況是無法有所進步的。

◎與內容配合的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第二十一條(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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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波遭判刑11年 國際人權組織嚴厲抨擊
更新日期:2009/12/25 14:50 陳 蓉

(法新社北京25日電)中國頭號異議人士劉曉波因顛覆國家罪被判徒刑11年後,人權組織今天齊聲砲轟漸趨嚴峻的中國政治氣候。

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亞洲分部資深研究家班魁林(Nicholas Bequelin)告訴法新社:「這扭轉了過去10年來顛覆罪輕判的趨勢。」

派駐在香港的班魁林說:「這真的是很重的判決,是最高層的政治決定。這是非常、非常嚴厲的判決,反映出北京籌辦奧運以來政治立場趨於強硬。」

全球人權監督機構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International)譴責這項判決,也相當擔心與劉曉波一同簽署「08憲章」的成千上萬人。

該組織在聲明中指出:「自2003年以來,中國利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模糊指控將超過35人判刑,刑期自1.5年至11年不等。這些案例中,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紀錄,劉曉波刑期是2003年來最長。」

該組織表示,拘捕審判劉曉波「顯示中國政府不容許人民參與討論自己國家的政府體制。」

 
◎閱後心得:

我想說的是,對於中國人權現況的差勁程度,已經不是用「失望」二字足以形容。

◎與內容配合的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第二十一條(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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